在龙港开车的注意!这些地方乱停车要罚款!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2-11 10: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阅读: 3374 评论: 0

来源: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增加对主城区部分人行道违法停车实施行政处罚的通告

(第2号)


  为改善人行道无序停车现状,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提高人行道通行能力,保障行人通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等文件规定,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自202010220起,对在以下道路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一)试行时间:20201014日至1021日;

(二)实施时间:202010220时起

二、实施范围:

人民路(沿江路世纪大道

龙翔路(沿江路世纪大道)

  西一街(龙港大道至通港路

  白河路(通港路至西一街)

镇前路全路段

建新路(全路段

龙跃路(全路段)

站前路(全路段)

江滨路(全路段)

宫后路(全路段)

金钗街(全路段)

文卫路(全路段)

通港路(全路段)

东新街 (全路段)

彩虹大道(全路段)

东城路(全路段)

龙港大道(全路段)

财富中心广场

振兴路(宫后路至白河路)

西城路(全路段)

富三路(全路段)

文高路(全路段)

泰兴路(全路段)

泰安路(全路段)

高兴路(全路段)

  三、其它

(一)试行期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人行道违法停车等违章行为以宣传教育和温馨提示为主,不予行政处罚。关于对主城区部分人行道违法停车实施行政处罚的通告1号)路段继续抄告不再试行)

(二)所有车辆都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严禁在未设临时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龙港市政务客厅.综合执法窗口(世纪大道与彩虹大道交叉口)服务电话:0577-68580261,提供车辆违停案件的处理。

(四)线上处理。登录“支付宝APP”界面,选择地区“温州”---》“市民中心”---》“车主”服务,违章查缴“温州智慧城管”进行线上处理并缴款。


  希望广大市民文明出行、规范停车,共同营造文明、有序、整洁的市区环境。


  特此通告。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1013


政策解读

  根据《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将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的《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主城区部分人行道违法停车实施行政处罚的通告》(第2号)(以下简称《通告》)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人行道范围是哪些?


  1.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


  2.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由于道路改造非机动车道路设置在人行道上的,道路两侧人行道以内部分;


  4.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


  5.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供行人通行的场所。


  二、什么情形下不予抄告?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抢修任务工程车、特种车辆有人行道违停行为的。


  2.学校、幼儿园所在区域周边200米内上学、放学高峰时段(早上9点以前,下午3:305:30)接送学生的临时性停车,明显影响通行或不配合现场管理的除外。


  3.经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同意,参加重大节庆活动或重要会议的人行道停车。


  4.台风等自然灾害抗灾2级预警及以上的紧急避灾时期、突发性救抢险时期的人行道违停不予抄告。


  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什么时候开始行政处罚?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自202010220起,对市区部分人行道违法停车依法进行行政处罚。20201014日至1021日试运行期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人行道违法停车等违章行为以宣传教育和温馨提示为主,不予行政处罚。关于对主城区部分人行道违法停车实施行政处罚的通告1号)路段继续抄告不再试行)

  四、哪些线路开始管理?

人民路(沿江路世纪大道

龙翔路(沿江路世纪大道)

  西一街(龙港大道至通港路

  白河路(通港路至西一街)

镇前路全路段

建新路(全路段

龙跃路(全路段)

站前路(全路段)

江滨路(全路段)

宫后路(全路段)

金钗街(全路段)

文卫路(全路段)

通港路(全路段)

东新街 (全路段)

彩虹大道(全路段)

东城路(全路段)

龙港大道(全路段)

财富中心广场

振兴路(宫后路至白河路)

西城路(全路段)

富三路(全路段)

文高路(全路段)

泰兴路(全路段)

泰安路(全路段)

高兴路(全路段)


  五、违法停车怎么处理?


1龙港市政务客厅.综合执法窗口(世纪大道与彩虹大道交叉口)服务电话:0577-68580261,提供车辆违停案件的处理。

(2)线上处理。登录“支付宝APP”界面,选择地区“温州”---》“市民中心”---》“车主”服务,违章查缴“温州智慧城管”进行线上处理并缴款。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对主城区部分人行道违法停车实施行政处罚的通告

(第1号)


  为改善人行道无序停车现状,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提高人行道通行能力,保障行人通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等文件规定,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自2020420日起,对市区部分人行道违法停车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一)测试时间:202043日至419日;


  (二)实施时间:2020420日。


  二、实施范围:


  人民路(龙港大道至通港路)

  龙翔路(文卫路至金钗街)

  建新路(站前路至金钗街)

  宫后路(站前路至金钗街)

  镇前路(龙翔路至白河路)

  站前路(龙翔路至白河路)

  金钗街(龙翔路至白河路)

  龙跃路(人民路至江滨路)

  西一街(龙港大道至白河路)

  白河路(金钗街至西一街)

  龙港大道(西一街至人民路)


  三、其它


  (一)测试期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人行道违法停车等违章行为以宣传教育和温馨提示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二)所有车辆都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严禁在未设临时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置服务窗口(龙港西二街与柳南路交叉口龙港市政务服务中心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科窗口,服务电话:0577-68580261),提供车辆违停案件的处理。


  希望广大市民文明出行、规范停车,共同营造文明、有序、整洁的市区环境。


  特此通告。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43

     政策解读

  根据《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将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的《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主城区部分人行道违法停车实施行政处罚的通告》(第1号)(以下简称《通告》)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人行道范围是哪些?


  1.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


  2.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由于道路改造非机动车道路设置在人行道上的,道路两侧人行道以内部分;


  4.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


  5.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供行人通行的场所。


  二、什么情形下不予抄告?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抢修任务工程车、特种车辆有人行道违停行为的。


  2.学校、幼儿园所在区域周边200米内上学、放学高峰时段(早上9点以前,下午3:305:30)接送学生的临时性停车,明显影响通行或不配合现场管理的除外。


  3.经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同意,参加重大节庆活动或重要会议的人行道停车。


  4.台风等自然灾害抗灾2级预警及以上的紧急避灾时期、突发性救抢险时期的人行道违停不予抄告。


  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什么时候开始行政处罚?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自2020420日起,对市区部分人行道违法停车依法进行行政处罚。202043日至419日试运行期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人行道违法停车等违章行为以宣传教育和温馨提示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四、哪些线路开始管理?


  人民路(龙港大道至通港路)

  龙翔路(文卫路至金钗街)

  建新路(站前路至金钗街)

  宫后路(站前路至金钗街)

  镇前路(龙翔路至白河路)

  站前路(龙翔路至白河路)

  金钗街(龙翔路至白河路)

  龙跃路(人民路至江滨路)

  西一街(龙港大道至白河路)

  白河路(金钗街至西一街)

  龙港大道(西一街至人民路)


  五、违法停车怎么处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置服务窗口(龙港西二街与柳南路交叉口龙港市政务服务中心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科窗口,服务电话:0577-68580261),提供车辆违停案件的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评论0
手机版|小黑屋|浙公网安备 33038302330605号|龙港论坛 |浙ICP备19040956号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回复 列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