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烟花爆竹经营部被查,罚款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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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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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龙港市旭茂烟花爆竹经营部于2026年2月20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儒桥头北路50-51号一层实施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06-10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2022-11-24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06-10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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