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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2025年10月28日、11月20日、11月21日、11月22日、12月1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龙港市东方世贸广场*幢***室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违法所得9520元。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决定:1、没收BOTANIUM TOXIN(100UNITS1VIAL)3瓶、氯化钠注射液17盒、透明质酸钠敷料蓝色9盒、醋酸曲安奈德注射液(5ml:50mg)2瓶等零散药品器械2箱;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伍佰贰拾元整(¥9520.00);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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