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龙港某某塑料制品厂擅自生产食品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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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9 08: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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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5日,被处罚人苍南县龙港镇项方鑫塑料制品厂在龙港市纺织五街2-18号后幢8号一层在未取得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食品相关产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苍南县龙港镇项方鑫塑料制品厂停止生产食品用的吸嘴袋,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生产原味豆浆吸嘴袋30000个,复合果蔬汁发酵饮品吸嘴袋31000个;二、处罚款人民币85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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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
玉兰广场舞 发表于 2026-4-1 16:56: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严查惩处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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