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昌裕文具厂侵犯注册商标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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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27 10: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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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28日,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腾蛟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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