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3日至2026年1月13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行政处罚的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决定: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12
△距离上次被处罚时间为: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