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当事人吴某某在未取得“伊力牌”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位于龙港市小包装工业园区*幢厂房内印刷带有假冒”伊力牌“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盒内衬共20400张,收取加工费用1000元。当事人在案发后已赔偿被侵权单位人民币20000元,并获得谅解。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所有人授权,擅自制造伊力牌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合计罚没款51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