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苍某某及工商主管洪某某代办市场主体温州市雄越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变更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参照《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苍某某及其工商主管洪某某作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苍某某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共计罚没款12600元,上缴财政。二、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洪某某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