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810元,并处罚款:80000元,合计8581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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