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灵溪镇某某公办幼儿园食品安全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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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4 10: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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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食堂粗加工间下方有破损,执法人员出示2025年12月3日抓拍到的鼠迹照片,当事人予以承认。另查明,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5年11月21日就因相同情况下发过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此次属拒不改正。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规定,属于未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防鼠设施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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