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龙港薛某某售卖去皮泡水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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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4 09: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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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薛某某从苍南县宜山镇塘村公路边一摊贩处购买芋头50kg,单价6.4元/kg,共计货值320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把购买的芋头带回放在龙港市站前路58号后门摊位加工去皮,并将焦亚硫酸钠溶于水,把去皮后的剥皮芋头放在溶液中浸泡后销售,零售价8元/kg。2024年9月24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经营的剥皮芋头进行抽样检测,现场抽样数量3kg,备样1.5kg。被抽样的剥皮芋头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0.592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4年9月24日止该批次剥皮芋头全部销售完毕,累计非法经营额400元。另查:2023年8月,当事人薛某某从龙港市本地一女子(姓名不详)购买焦亚硫酸钠1袋,计25kg,计货值90元。2023年8月至2024年9月期间,当事人为保持剥皮芋头的色泽和新鲜度,在自行去皮加工芋头过程中使用焦亚硫酸钠添加剂,并销售给不特定人群。在案发后,当事人将剩余的焦亚硫酸钠添加剂销毁处理。因当事人没有销售台账,期间当事人经营使用焦亚硫酸钠的剥皮芋头的非法经营金额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薛某某销售不合格剥皮芋头,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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