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其于2025年9月10日从某公司以6080元/吨的价格购进31.535吨油品,还有1.935吨油品是之前船舱内剩余的底油(因当事人之前从好几家公司购进船用燃料油,无法区分剩余的1.935吨底油从何处购进),准备销售给其它渔船。该船舶4个油舱内装载的33.47吨成品油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测,均不符合GB17411-2015<<船用燃料油>>中船用馏分燃料油DMA()质量指标。2025年10月21日,温州海警局向当事人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当事人对上述鉴定意见无异议,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上述油品当事人还未对外销售即被温州海警局查获,拟销售价格为6200元/吨。
因此,本案中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2075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