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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庄某某、庄某某、林某某、林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吴某某、林某某于2025年5月6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瑞联福寿生态墓地实施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十二条、《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将非法占用的1221.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龙港市瑞联经济合作社,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限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1221.1平方米水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保用房及硬化道路等);二、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1221.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叁万零伍佰贰拾柒元伍角(30527.5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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