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潘某某冷冻食品经营部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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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1 10: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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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14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龙港市潘某某冷冻食品经营部实施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牛肉羹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1日,本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5年11月13日,当事人龙港市潘某某冷冻食品经营部从福鼎市食为先食品有限公司购进50盒无标签预包装牛肉食品,含量500g/盒,货值1225元。截止案发之日已销售12盒无标签预包装牛肉产品,30元/盒,累计非法经营额360元。剩余38盒放在店内待售时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2025年11月17日,本局将案件线索移送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市监案移[2025]2111701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龙港市潘某某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无标签预包装牛肉羹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龙港市潘某某冷冻食品经营部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其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40平方米,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二)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之规定,符合小食杂店的认定标准,确认为小食杂店。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之规定,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决定责令龙港市潘某某冷冻食品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在扣的无标签预包装牛肉羹食品38盒;二、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牛肉羹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合计336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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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
玉兰广场舞 发表于 2026-1-21 16:38: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严查惩处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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