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公安局关于拟对周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周某某:
本单位于2025年9月18日受理的温州市乐清市郑某某被诽谤案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理由):2025年9月,你因经济纠纷,在乐清市柳市镇横带桥村等地张贴“大字报”诽谤郑某某。经查郑某某属于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你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书证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你的行为已构成诽谤。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现因无法向你直接履行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乐清市公安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