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8月11日,当事人龙港市龙和郡泳池管理有限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1项水质卫生指标游离余氯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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