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国务院委托省政府/省政府)于2026年3月18日作出的浙土审〔2026〕66号,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平阳鳌江至苍南钱库公路象南至林家院段公路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东门垟经济合作社、儒桥头经济合作社、刘南经济合作社、前东经济合作社、华中经济合作社、新垟经济合作社、方中经济合作社、方北经济合作社、方南经济合作社、林家院经济合作社、民主经济合作社、河东经济合作社、海下经济合作社、海近经济合作社、监后垟经济合作社、石路经济合作社、章良经济合作社、黄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共19.6690公顷(合295.0350亩),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18.228600公顷,建设用地1.271600公顷,林地0.07130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1.413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权属单位 | 地类 | 面积 (亩)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补偿金额 (万元)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农用地(除林地外)龙港市刘南经济合作社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9.544500 | 1.8840 | 4.3960 | 59.939460 |
龙港市黄中经济合作社 | 建设用地 | 3.208500 | 1.8840 | 4.3960 | 20.149380 |
林地龙港市方北经济合作社 | 林地 | 1.069500 | 1.4130 | 3.2970 | 5.037345 |
建设用地 | 建设用地 | 1.411500 | 1.8840 | 4.3960 | 8.864220 |
龙港市方南经济合作社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7.465500 | 1.8840 | 4.3960 | 46.883340 |
建设用地 | 建设用地 | 6.970500 | 1.8840 | 4.3960 | 43.774740 |
建设用地 | 建设用地 | 1.458000 | 1.8840 | 4.3960 | 9.156240 |
建设用地龙港市河东经济合作社 | 建设用地 | 0.459000 | 1.8840 | 4.3960 | 2.882520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10.411500 | 1.8840 | 4.3960 | 65.384220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10.054500 | 1.8840 | 4.3960 | 63.142260 |
建设用地 | 建设用地 | 1.944000 | 1.8840 | 4.3960 | 12.208320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17.884500 | 1.8840 | 4.3960 | 112.314660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16.542000 | 1.8840 | 4.3960 | 103.883760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24.658500 | 1.8840 | 4.3960 | 154.855380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3.276000 | 1.8840 | 4.3960 | 20.573280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10.219500 | 1.8840 | 4.3960 | 64.178460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11.236500 | 1.8840 | 4.3960 | 70.565220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0.639000 | 1.8840 | 4.3960 | 4.012920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31.233000 | 1.8840 | 4.3960 | 196.143240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13.365000 | 1.8840 | 4.3960 | 83.932200 |
建设用地 | 建设用地 | 1.627500 | 1.8840 | 4.3960 | 10.220700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23.467500 | 1.8840 | 4.3960 | 147.375900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11.445000 | 1.8840 | 4.3960 | 71.874600 |
建设用地 | 建设用地 | 1.995000 | 1.8840 | 4.3960 | 12.528600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33.094500 | 1.8840 | 4.3960 | 207.833460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11.988000 | 1.8840 | 4.3960 | 75.284640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28.366500 | 1.8840 | 4.3960 | 178.141620 |
龙港市林家院经济合作社 | 建设用地 | 6.417 | 1.8840 | 4.3960 | 40.29876 |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 633.4921 万元。其中龙港市刘南经济合作社2.5318万元、龙港市黄中经济合作社19.647042万元、龙港市方北经济合作社10.128976万元、龙港市方中经济合作社18.562281万元、龙港市方南经济合作社20.50951万元、龙港市章良经济合作社12.509984万元、龙港市河东经济合作社9.49943万元、龙港市海近经济合作社17.105121万元、龙港市前东经济合作社7.070799万元、龙港市新垟经济合作社4.09148万元、龙港市海下经济合作社13.195715万元、龙港市民主经济合作社2.96531万元、龙港市儒桥头经济合作社183.974216万元、龙港市华中经济合作社49.993636万元、龙港市监后垟经济合作社142.56348万元、龙港市石路经济合作社62.1361万元、龙港市东门垟经济合作社28.10283万元、龙港市林家院经济合作社31.436145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龙港市刘南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44.73平方米(或折算货币10.863万元),核定龙港市黄中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748.44平方米(或折算货币171.072万元),核定龙港市方北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721.25平方米(或折算货币164.856万元),核定龙港市方中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057.04平方米(或折算货币241.608万元),核定龙港市方南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534.14平方米(或折算货币122.088万元),核定龙港市章良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2109.24平方米(或折算货币482.112万元),核定龙港市河东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912.77平方米(或折算货币208.632万元),核定龙港市海近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609.55平方米(或折算货币367.896万元),核定龙港市前东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508.62平方米(或折算货币116.256万元),核定龙港市新垟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566.16平方米(或折算货币129.408万元),核定龙港市海下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621.71平方米(或折算货币142.104万元),核定龙港市民主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477.23平方米(或折算货币109.08万元),核定龙港市儒桥头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718.43平方米(或折算货币319.137万元),核定龙港市华中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340.85平方米(或折算货币249.015万元),核定龙港市监后垟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204.67平方米(或折算货币223.7235万元),核定龙港市石路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331.3平方米(或折算货币247.2405万元),核定龙港市东门垟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589.79平方米(或折算货币75.8295万元),核定龙港市林家院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205.38平方米(或折算货币38.142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龙港市刘南经济合作社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人,核定龙港市黄中经济合作社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7人,核定龙港市方北经济合作社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6人,核定龙港市方中经济合作社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38人,核定龙港市方南经济合作社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2人,核定龙港市章良经济合作社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76人,核定龙港市河东经济合作社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33人,核定龙港市海近经济合作社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62人,核定龙港市前东经济合作社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8人,核定龙港市新垟经济合作社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2人,核定龙港市海下经济合作社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3人,核定龙港市民主经济合作社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0人,核定龙港市儒桥头经济合作社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68人,核定龙港市华中经济合作社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52人,核定龙港市监后垟经济合作社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43人,核定龙港市石路经济合作社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52人,核定龙港市东门垟经济合作社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1人,核定龙港市林家院经济合作社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7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鳌江至苍南钱库公路象南至林家院段公路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龙政发〔2024〕)17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审〔2026〕66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99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