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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浙江新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高星社区黄楼下村顺发路72号(浦中路)实施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517.61平方米土地给龙港市高星集体经济组织,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拾肆万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整(¥748,333.00);2.没收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1517.61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执法部门: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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