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秩序,保障城市道路通行安全与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擅自在本市城市公共空间违规堆放物料、违法占用公共空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包括人行道)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2.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行为;
3.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影响城市道路通行安全、正常使用和市容环境的行为。
二、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绿化用地原状所需费用1至3倍的罚款。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清理)的(包括当事人明确拒绝当场清除、无能力当场完成清除、无法联系或不在现场无法当场清除),本机关将依法实施立即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本机关将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相关物品将转移至指定存放场所妥善保管。当事人申请认领物品的,需按规定提交权属凭证、守法承诺等完整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予以返还,并依法承担代履行及物品存放期间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
三、温馨提示与守法倡议
1.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事先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审批核准的范围、期限内规范实施。
2.请广大市民朋友、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市容环境维护主体责任,杜绝擅自在城市公共空间堆放物料、违法占用公共场地、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等行为,共同维护整洁、优美、安全、有序的城市人居环境。
3.欢迎社会公众对各类违法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违规堆放物料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守护龙港城市美好环境。
举报电话:0577-64202114
特此公告。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