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4日,平阳县消防救援局发现当事人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平阳疏港大道分公司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轻微违法情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平阳疏港大道分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平阳疏港大道分公司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平阳县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平阳县消防救援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