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价的劳动力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6-3-10 21: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阅读: 1605 评论: 0
今晚花了两小时写了这篇文稿,只收取 200 元酬金,真是廉价劳动力啊~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陈**,男,生于1970年1月31日,汉族
身份证号: 33032719700131****
住址: 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
联系电话: 13575449***

申请事项:

1. 请求依法撤销(或中止)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浙0327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2. 请求立即解除对位于金乡镇五星花苑2幢***室、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22)苍南县不动产权第0002***号的房屋的查封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原房东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导致的执行错误,申请人对法院查封上述房屋的执行标的有异议,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涉案房屋虽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名下,但申请人早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购买并实际占有,属于事实上的所有权人。

2018年8月**日,申请人与原房东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分期方式购买了位于金乡镇五星花苑2幢***室的房屋。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和每月支付分期贷款,并自2018年8月起一直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至今。

二、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实际由申请人偿还,房屋产权证虽未过户,但实际权益归属清晰。

由于申请人购买该房屋时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结清原房东黄**名下的银行按揭贷款,双方约定:自2018年9月起,该房屋的银行月供(每月2123.68元)全部由申请人代为偿还,直至贷款结清。申请人已提供了历年的银行转账记录或还款凭证。

2022年,因贷款尚未结清,双方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仍以原房东黄**的名义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证号:浙(2022)苍南县不动产权第00029***号)。但这属于客观履行障碍,不能改变申请人已支付对价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的事实。

三、申请人的物权期待权应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受到法律保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在本案中:

1. 申请人于2018年签订合同(早于执行查封);
2. 申请人自2018年居住至今(早于执行查封);
3. 申请人持续承担还贷义务,相当于持续支付购房对价;
4. 未能过户系因贷款未还清这一客观原因,非申请人主观过错。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涉案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并非登记名义人黄**。贵院查封该房产,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异议,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

日期: 2026年 月 日

附:证据清单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2018年8月**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
3. 申请人自2018年9月至2026年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全部银行流水或凭证;
4. 申请人实际居住在水电费、物业费缴费凭证;
5. 房产档案查询记录(浙(2022)苍南县不动产权第0002***号信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评论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手机版|小黑屋|浙公网安备 33038302330605号|龙港论坛 |浙ICP备19040956号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回复 列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