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至2025年4月期间,龙港市御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实施了超量开药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3697.2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3371.8元。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柒拾壹元捌角整(¥3371.8)。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