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吉祥喜庆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2026年2月16日至21日(除夕至正月初五)、3月3日(正月十五)共七天时间;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限内,以下指定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一)龙港大桥公园;
(二)月湖公园;
(三)翠湖公园;
(四)市经济产业发展中心南侧广场;
(五)青龙湖公园。
除上述指定区域外,龙港市其他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及C级架子类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孔明灯、钢丝棉等。
销售点要限制经营规模及品种,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准超量储存,销售期内确保网点有专人看护。
销售点和燃放点周边请勿违规停车,过往车辆请提前减速,服从现场交警及管理人员的指挥,安全有序通行。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管,举报电话:0577-64211000;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处罚,举报电话:0577-64202114;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法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处罚,举报电话:110,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的通告》(龙政发〔2025〕1号)同时废止。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