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苍南县美丽金乡建设促进会于2018年11月至至2020年10月在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工业区一街隆兴印业旁实施了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序号3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将非法占用的土地2702平方米退还给苍南县金乡镇城中村集体;
二,没收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2702平方米城镇集中建设区上新建的473.3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非法占用的2702平方米农用地(水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67550元(陆万柒仟伍佰伍拾元整)。
执法部门:苍南县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