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一电梯公司未对电梯开展年度自检处罚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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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4 09: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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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使用单位电梯开展年度自检,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罚款4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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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
玉兰广场舞 发表于 2026-2-2 17:01: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严查惩处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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