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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9日,当事人1通过当事人2制作并于2025年10月21日在当事人2经营的公众号发布了无人机执照飞手培训招生广告,该广告内容含有专业的无人机培训资质。截至案发止,当事人1并未取得完整无人机培训资质。当事人2在制作并发布上述招生广告时并未审核当事人1相关培训资质。另查明当事人1通过当事人2制作并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为10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1和当事人2在未取得无人机培训相关资质下发布“专业的无人机培训资质“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1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1作如下处罚:1、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决定对当事人2作如下处罚:没收广告费用1000元,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4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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