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治理机动车驾乘人员车窗抛物以及其他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切实提升广大民众文明意识,营造干净整洁、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和城市环境,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车窗抛物”及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重点整治机动车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洒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瓶(罐)、包装盒(袋)等物品,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以及随地吐痰和其他随手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瓶(罐)、包装盒(袋)等垃圾的不文明行为。
即日起-2026年3月为集中严管整治阶段,4月1日后转入常态化管理。
龙港市公共道路及公共区域。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受理群众举报、现场取证等方式,按照“发现一起、处罚一起、曝光一起”的原则,对“车窗抛物、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通过县级媒体公开曝光警示。
对“车窗抛物”影响道路交通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6条、第89条、第9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乘车人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同时,因车窗抛物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人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条规定,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行为,可以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乱丢垃圾的不文明行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举报人可通过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拍摄“车窗抛物”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保存相关视频、图片等证据资料,具体请联系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0577-64201005,或联系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0577-64202111,并简要说明违法时间、地点、违法事实等情况。举报遵循自愿原则,举报人不得采取危险方法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要注意自身安全防护。
本通告由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