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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巩固环境卫生整治成果,推动文明城市创建,营造更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特推出《市容环境曝光台》栏目,对各种破坏市容环境的不文明现象进行曝光,欢迎广大市民进行监督。
违法时间:2025年10月3日 违法地点:湖西路 违法行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违法时间:2025年10月13日 违法地点:百有街 违法行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工业垃圾
违法时间:2025年10月11日 违法地点:恒丰路 违法行为:运输车辆边开边洒落
违法时间:2025年10月11日 违法地点:世纪大道 违法行为:工程车辆运输带泥上路
违法时间:2025年10月19日 违法地点:灵龙大道余南小区路口 违法行为:工程车辆运输带泥上路
违法时间:2025年10月19日 违法地点:兴翔景园路口 违法行为:工程车辆运输带泥上路
违法时间:2025年10月23日 违法地点:环河路110号NO.77号垃圾屋 违法行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
违法时间:2025年10月13日 违法地点:天水路78-81号旁NO.111号垃圾屋 违法行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
违法时间:2025年10月10日 违法地点:西三街龙港车站后门NO.076号垃圾屋 违法行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
违法时间:2025年10月21日 违法地点:沿湖路与西城路交叉口对面NO.109号垃圾屋 违法行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
违法时间:2025年10月22日 违法地点:纺织一街73号旁NO.096号垃圾屋 违法行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
违法时间:2025年10月12日 违法地点:金河路39号对面NO.100号垃圾屋 违法行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
违法时间:2025年10月12日 违法地点:沿河北路240号旁NO.061号垃圾屋 违法行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
法律链接
跨门窗经营 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市容环卫事项编码330217211000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1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100≦M<500”。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垃圾处理渠道 1、居民产生的其他垃圾应按照规定投放到就近的灰色垃圾桶内,厨余垃圾应投放至绿色垃圾桶内,不要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2、酒店餐饮店、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联系温州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3157735899进行回收,资源化利用。 3、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联系温州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8657723206,装修垃圾收运处置费按重量计算不高于78元/吨;按建筑面积计算为不高于11元/平方米;按袋计算为不高于3.5元/袋;未袋装化堆放的垃圾可适当加收不超过30%的环境污染费。 4、居民产生的大件垃圾(沙发、床垫等)联系润亚城市运营服务(浙江)有限公司13262373318,0577-26905235,大件垃圾收运和处置不收取费用,如需帮忙搬至楼下接收点可经双方协商收取合理的搬运费。 5、企业产生的工业一般固废联系温州正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5968700088,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产生企业需支付不高于275元/吨的清运和处置费。 市容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整洁美丽的市容环境是衡量一个城市现代化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中来,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共同建设维护美丽整洁的家园。
来源:龙港新闻客户端 资料: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林瑞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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