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13858713119 林元意
申诉书
申诉人:吴寿康,男,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浦东村村民
住址: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浦东村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被申诉人:
1. 永嘉县 xx 街道办事处
2. 永嘉县人民法院原行政庭长 林 xx
3.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行政副庭长 马 xx
4.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叶 xx
申诉请求:
1. 请求上级检察机关及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永嘉县 xx 街道办事处违法强制拆除申诉人合法房屋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请求对永嘉县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裁判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纠正错误裁定;
3. 请求对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进行复查,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4. 责令永嘉县 xx 街道办事处依法对申诉人进行合理赔偿和安置,恢复其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永嘉县 xx 街道办事处违法强制拆除申诉人合法房屋,严重侵害公民财产权
申诉人系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浦东村村民,名下拥有六处合法房屋。2020年8月28日,永嘉县 xx 街道办事处以逼迁为目的,违法对申诉人房屋实施断水、断电;2020年9月2日及2020年12月28日,在申诉人未签署任何补偿协议、腾空单,未实际腾空房屋,亦未领取补偿金的情况下,永嘉县 xx 街道办事处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制拆除了申诉人的六处合法房屋。
该行为严重违反以下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永嘉县 xx 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行政,侵害申诉人的财产权,导致申诉人及家人失去基本生活保障,陷入长期困境。
二、永嘉县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存在明显违法裁判行为
申诉人于2021年2月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维权过程中遭遇司法不公:
1. 永嘉县人民法院原行政庭长林 xx 违法裁判
在案号【(2021)浙0324行初97-100号、206号】五个案件中,林 xx 作为审判长,在明知《产权调换协议》无效且已另案立案的情况下,罔顾申诉人从未签署协议的事实,以“拆除房屋系协议内容的履行”为由驳回起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之规定。
2.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行政副庭长马 xx 违法裁判
在案号【(2021)浙03行终594、596、597、598、599号】五个案件中,马 xx 作为审判长,在《产权调换协议》无效判决未作出前,以“可能参照协议无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中止审理;而在该协议被终审判决(案号【(2022)浙03行终359、360号】)确认无效后,又诡辩称“协议是否合法不影响拆除行为不属于强制行为的认定”,公然违背事实与法律,驳回申诉人上诉。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二审法院应当全面审查一审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之规定,属于典型的有法不依、枉法裁判。
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申诉人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案号【温检行监(2024)166-170号】),但检察官叶 xx 未对二审裁定的明显错误进行实质性审查,仅以“复诉二审裁定”为由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严重怠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四、永嘉县 xx 街道办事处伪造证据行为已由生效判决确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2022】浙03行终359、360号)已明确认定永嘉县 xx 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产权调换协议》系伪造申诉人签名,属于无效协议。该事实足以证明:
1. 永嘉县 xx 街道办事处存在恶意伪造证据、欺骗法院的违法行为;
2. 原一、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制裁。
申诉呼吁:
申诉人近五年来为维权耗尽心力,但始终坚信法律的公正。恳请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1. 彻查永嘉县 xx 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拆及伪造证据行为,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2. 依法纠正永嘉县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
3. 责令永嘉县 xx 街道办事处对申诉人进行合理赔偿与安置,恢复其合法权益。
此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申诉人:吴寿康
日期:2025年8月14日
附证据清单复印件:
1. 房屋产权证明;
2. 强制拆除现场照片、视频;
3. 永嘉县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4.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3行终359、360号判决书;
5.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6.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注:此申诉书已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法规撰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恳请依法受理并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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