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当事人胡某某经营的牙科诊疗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龙港市海城路***号开展牙科诊疗服务并收费,违法行为在2023年6月7日之前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决定: 1、没收1台牙科涡轮机、1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支抑菌液、1支玻璃离子体、2箱未开封一次性牙科器械;2、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元整(¥185,0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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