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这里征收!范围和补偿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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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龙土征公告〔2026〕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6年3月10日作出的浙土字(330383)A[2026]-0006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龙港市2026年度计划第4批次建设用地。本机关于2026年3月26日领取批文。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咸园社区BJ-B-02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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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咸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4333公顷(合6.4995亩),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0.164600公顷,建设用地0.26870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1.413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类

面积

(亩)

补偿标准(万元/亩)

补偿金额

(万元)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农用地(除林地外)

2.469

1.884

4.396

15.50532

建设用地

4.0305

1.884

4.396

25.31154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 2.9890 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 48.3 平方米(或折算货币 13.8000 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4 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83)A[2026]-0006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99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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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龙土征公告〔2026〕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6年3月10日作出的浙土字(330383)A[2026]-0006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龙港市2026年度计划第4批次建设用地。本机关于2026年3月26日领取批文。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学仕路(西三街至双直河段)道路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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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高龙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1032公顷(合1.5480亩),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0.10320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1.413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类

面积

(亩)

补偿标准(万元/亩)

补偿金额

(万元)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农用地(除林地外)

1.548

1.884

4.396

9.72144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 1.0420 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 108.36 平方米(或折算货币 26.3160 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4 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83)A[2026]-0006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99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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