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擅自在城市公共空间违规堆放物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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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 08: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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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秩序,保障城市道路通行安全与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擅自在本市城市公共空间违规堆放物料、违法占用公共空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包括人行道)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2.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行为;

3.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影响城市道路通行安全、正常使用和市容环境的行为。

二、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绿化用地原状所需费用1至3倍的罚款。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清理)的(包括当事人明确拒绝当场清除、无能力当场完成清除、无法联系或不在现场无法当场清除),本机关将依法实施立即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本机关将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相关物品将转移至指定存放场所妥善保管。当事人申请认领物品的,需按规定提交权属凭证、守法承诺等完整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予以返还,并依法承担代履行及物品存放期间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

三、温馨提示与守法倡议

1.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事先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审批核准的范围、期限内规范实施。

2.请广大市民朋友、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市容环境维护主体责任,杜绝擅自在城市公共空间堆放物料、违法占用公共场地、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等行为,共同维护整洁、优美、安全、有序的城市人居环境。

3.欢迎社会公众对各类违法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违规堆放物料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守护龙港城市美好环境。

举报电话:0577-64202114

特此公告。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30日


法条链接

(一)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1.《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占用城市绿地的,处以恢复绿化用地原状所需费用1至3倍的罚款;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时间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三)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龙港市融媒体中心 资料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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