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现将本市自然废止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信息公告如下,办学许可证废止后,应依法自行组织清算,并及时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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