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杨某某运输古井贡酒成品酒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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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14 10: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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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月26日晚,当事人杨某某在龙港市东昌路128号运输印有古井贡酒标有“古8年份原浆字样的成品酒盒。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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