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23年8月至2024年9月期间,于龙港市海港路316号一层,在未获得相关药品厂家的生产药品外包装授权情况下,且明知林某某印制的药品包装盒系用于包装假药,仍为其印刷的假药包装盒和药品说明书排版。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为印刷假药包装盒和药品说明书排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产假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