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1月14日,当事人受一位男性客户委托对五粮液酒外桶进行烫金热转印加工,双方约定加工费为0.3元每个酒桶,加工费尚未支付。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擅自加工含有五粮液图形商标标识五粮液酒外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在扣五粮液酒外桶半成品3000个;二、处以罚款20000元整,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