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1.2024年7月18日至2025年4月3日期间,当事人温州奈喔网咖有限公司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构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元;2.2025年11月9日,当事人温州奈喔网咖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外营业。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的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整(¥50);3.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