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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10月16日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化妆品货架及操作台上查获14瓶已过期的化妆品。当事人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淘宝店铺购进该产品36支,总金额(货值)275元;现场14瓶按进价折算货值106.94元。涉案化妆品过期期间,当事人未开展美甲服务,未使用涉案的化妆品。经生产企业书面确认并核对化妆品监管APP,上述产品未依法注册或备案。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台账,无法确定涉案化妆品的实际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2021年9月16日采购涉案化妆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入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未经注册或备案,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在采购涉案化妆品时,未能查验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想象竞合择一重进行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3500元;2.没收扣押的伊藤目.优米化妆品14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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