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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某某于2025年10月1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附近海域实施了船长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港农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电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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