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一食品公司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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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5 08: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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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5年9月22日,辽宁省某某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了“东北大冷面(生产日期:2025年5月15日)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5*****18510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291g/kg。当事人委托厂家浙江食光说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提交了异议申请表,申请第三方复检。经沈阳市某某检验所复检,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4日送达复检报告。2025年11月21日,广东省某某院测试分析研究所出具了“东北大冷面”(生产日期:2025年9月17日)产品的《检验报告》(No:ZKFC2501743-0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393g/kg。2025年12月2日,青岛市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东北大冷面”(生产日期:2025年7月26日)产品的《检验报告》(No:A225*****95411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8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710g/kg.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处以罚款55000元,合计罚没款592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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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
玉兰广场舞 发表于 2026-1-12 14:42: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严查惩处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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