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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龙港市小包装印刷工业园区*幢*号-1的厂房内安装有1台产品编号为2010S0***简易升降机,使用单位为“林某某”,因该厂房原租户不需要使用该台简易升降机,由使用单位办理停用手续,上述简易升降机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03月10日。2016年11月20日,当事人龙港市瓯越彩印厂(普通合伙)租赁龙港市小包装印刷工业园区*幢*号一楼的厂房,用于软包装印刷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又于2025年2月13日租赁龙港市小包装印刷工业园区*幢*号-1的厂房,包含上述简易升降机,因经营活动需要,当事人在未通知房东将上述简易升降机申请检验重新启用的情况下,于当日私自将该台简易升降机通电投入使用。截至2025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时,上述简易升降机处于通电在用状态,轿厢内放置一台手推车,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简易升降机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简易升降机,并依法予以查封。另查明,上述简易升降机已于2025年11月10日取得合格有效的检 验报告,相关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1台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简易升降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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