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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人行道无序停车现状,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提高人行道通行能力,保障行人通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自2025年12月15日0时起,对在以下道路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一)试行时间:2025年12月15日至12月30日 (二)实施时间:2025年12月31日0时起 二、实施范围 1、兴贤路全线2、沿河北路全线3、沿河南路全线 4、河底高路全线5、百有一街全线6、百有二街全线 7、百有三街全线8、百有四街全线9、百有六街全线 10、经贸路全线11、工业街全线12、天水路全线 13、咸阳路全线14、兴安街全线15、生资路全线 16、纺织一街全线17、纺织二街全线 18、纺织三街全线19、纺织四街全线 20、纺织五街全线21、临港大道(228国道至朝辉路段) 22、城展路全线23、映湖路全线24、支路五全线 25、规划支路二全线26、产业大道全线 27、纬三支路全线28、益丰路全线 29、世纪大道(228国道至渔港路) 30、东海大道(228国道-市民中心) 31、新医院周边(香林大道、东塘路、新城大道) 32、疏港大道全线33、物流大道全线 34、龙翔路(儒桥头社区至港滨路) 35、开元路(世纪大道一东塘路)36、城南大道全线 37、港滨路全线38、发展路全线39、渔港路全线 40、芦星街全线41、镇南路全线42、兴业路全线 43、海西路全线44、迎宾路全线45、佳宏路全线 46、象湖北路全线47、康星路全线。 三、其它事项 (一)试行期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新增路段人行道违法停车等行为以宣传教育和温馨提示为主,不予行政处罚。《关于对主城区部分人行道违法停车实施行政处罚的通告》(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第5号)、(第6号)、(第7号)、(第8号)、(第9号)已实施路段继续抄告。 (二)所有车辆都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严禁在未设临时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人行道范围 1.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 2.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由于道路改造非机动车道路设置在人行道上的,道路两侧人行道以内部分; 4.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 5.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供行人通行的场所。 (四)以下特殊情形不予抄告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抢修任务工程车、特种车辆的人行道停车。 2.上学、放学高峰时段(早上9点以前,下午3:30到5:30)学校、幼儿园所在区域含周边200米内接送学生的临时性停车,明显影响通行或不配合现场管理的除外。 3.经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同意,参加重大节庆活动或重要会议的人行道停车。 4.台风等自然灾害抗灾2级预警及以上的紧急避灾时期、突发性救抢险时期的人行道停车。 (五)人行道违停处理途径 人行道违停处理线上处理是由车主在“支付宝APP”或“浙里办APP”搜索栏搜索“人行道违停处理”,选择“人行道违停处理-温州市”,选择“违停处理”,对所属车辆进行绑定后,即可进行处理。若上述方法无法处理,可前往“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五楼办事窗口(龙港市站港大道670-780号客运中心)进行处理。 希望广大市民文明出行、规范停车,共同营造文明、有序、整洁的人居环境。 特此通告。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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