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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有关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卫医罚〔2025〕37号 案件名称: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未按规定封存现场实物案 被处罚人名称: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法定代表人名称:王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未按规定封存现场实物 我委认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未按规定封存现场实物,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温州市本级卫生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所提供的缴纳方式进行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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