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龙港市西城路**号的龙港市广昌药店有限公司实施检查时,发现在该经营场所的医疗器械销售区域内,有过期的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许昌振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德洁纱”医用纱布块(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00048号),规格:8cmx10cm-8p5片/袋,生产批号:20200520,生产日期:20200520,失效日期:20230519,数量7袋。当事人以0.8元/袋购进10袋,以每袋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检查时,剩余7袋,货值5.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进货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对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二、没收在扣过期的“德洁纱”医用纱布块7袋;
三、对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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