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7月24日,龙港市鑫兰海鲜排档从龙港市杨某某蔬菜店以11元/kg的价格购进了3.05公斤“芹菜”,购进价计33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购进清单、供货方的资质材料及“芹菜”检测报告,涉案不合格“芹菜”被本局以8元/kg的价格购进了3.05公斤“芹菜”(抽样数量3.05kg,备样数量1.5kg),用于样品抽检,违法所得共计24.4元。该行为于2023年8月23日被本局依法查获在案。
另查明:2023年7月23日,龙港市杨某某蔬菜店从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骏波蔬菜店以10元/kg的价格购进了38公斤“芹菜”,购进价计380元。并向供货方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骏波蔬菜店索要了购进凭证(收款收据)、“芹菜”检测报告及供货方资质材料。2023年7月24日以11元/kg的价格销售给龙港市鑫兰海鲜排档3.05公斤“芹菜”,34.95公斤的“芹菜”以12元/kg已全部售出,该涉案不合格“芹菜”共售出38公斤,销售金额为452.4元,计违法所得为452.4元。
2023年9月1日我局发协查调查函(龙市监协查[2023]2090101号)及案件移送函(龙市监案移[2023]2090101号)到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2日收到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温瓯市监复函[2023]091101号,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骏波蔬菜店经营者余某某承认2023年07月23日销售给龙港市杨某某蔬菜店38公斤“芹菜”,单价10元/kg,购进价计38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现决定责令当事人龙港市鑫兰海鲜排档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4元,上缴财政。现决定责令当事人龙港市杨某某蔬菜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52.4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