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2月26日21时左右,朱某某在乐清市某某街道某某路一出租房内与郑某某进行卖淫,收取嫖资800元;2023年3月4日20时左右,朱某某在乐清市某某街道某某路一出租房内与郑某某进行卖淫,收取嫖资80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避孕套四个,并追缴人民币一千六百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乐清市拘留所执行。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2月8日凌晨,舒某某和刘某某在乐清市某某小区一出租房内以600元一次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2023年1月3日凌晨,舒某某和刘某某在乐清市某某小区一出租房内以600元一次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2023年3月5日晚上,舒某某和何某某在乐清市某某小区一出租房内以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舒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并追缴人民币一千八百元。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3月5日晚上,何某某和舒某某在乐清市某某小区一出租房内以600元一次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何某某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何某某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乐清市拘留所执行。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月3日凌晨,刘某某和舒某某在乐清市某某小区一出租房内以600元一次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刘某某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乐清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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