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编号№:202242313)并下达检验检疫结果告知书1份,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餐具,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行为。
当事人当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本局于2022年10月11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苍市监金责改字〔2022〕05210111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编号:052101101)。
本局认为:当事人苍南县金乡镇爱心幼儿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万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