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龙港市委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形成“拒执”犯罪综合治理大格局,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诚信龙港、平安龙港建设,8月12日上午,中共龙港市委宣传统战部在市法院召开联合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市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曾小勤介绍了2020年以来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浙江日报、浙江之声、温州日报、温州电视台、市融媒体中心等5家媒体到场。 发布会前,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案件,并在全市各社区“共享法庭”同步直播。被告人韩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自愿担任“义务宣传员”,透过镜头现身说法,传递诚实守信“正能量”。韩某某因在法院依法判决后,将名下房产以70万元价格转让给其儿子,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实际未发生交易,企图借此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为进一步营造打击“拒执”犯罪的良好社会环境,市法院创新建立了“义务宣传员”制度,通过引导被执行人、“拒执”刑事案件被告人义务参与普法宣传活动,以身说法开展警示教育,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切实发挥被告人在宣传教育中特殊作用。韩某某就是市法院第一名“义务宣传员”。 同时,为激励被告人,担任“义务宣传员”将作为认罪悔罪的重要表现之一和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担任期限一般包括整个缓刑考验期,根据法院工作需要随时义务参加相关普法宣传活动。
新闻发布会上,曾小勤就龙港市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基本情况、主要做法、下一步计划等进行了介绍。2020年以来,市法院累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市公安局侦查24件26人,受理自诉案件3件6人,追究刑事责任11件11人,促成12起案件执行完毕或达成和解,执行到位金额合计132万元。反映裁判文书履行情况的实际执行率、自动履行率两项核心指标,2022年上半年分别为73.21%和55.56%,均位于全省法院前列、温州法院第一。
市公检法全力在强协同、提精度、促履行方面下功夫,不断健全完善“公诉与自诉协调运行”的“拒执”打击模式。一是优机制,内外联动强协同。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快速打击拒执犯罪的会议纪要》,统筹资深法官、检察官、警察组建打击“拒执”犯罪“专家团”,创新案件“快办”模式,切实提高惩戒效率。二是固证据,线索排查提精度。严格抓好取证关键环节,依托执行“一件事”改革,做到“查封、催交、处置、拒执”闭环管理,引导申请执行人用好自诉手段,努力实现“公诉与自诉协调运行”双轨制。三是重教育,宽严并济促履行。用好“犯罪预告知”“义务宣传员”等制度,通过诚信诉讼教育专区、微信公众号、微视频等多种形式,开展“多样化普法”,切实营造诚实守信的浓厚氛围。 下一步,市公检法将努力完善线索移送和防范惩治机制,推动形成信息共联共享、程序有效衔接、惩治协同推进、机制共商共建的工作格局;不断优化案件移送的审查程序,有效激活社会群众监督力量,规范证据线索收集固定机制;优化“拒执”案件被执行人旁听和“义务宣传员”制度,全面弘扬“诚信守约光荣,失信违约可耻”的价值理念。
案例一 韩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恶意转移房产至子女名下 【基本案情】2021年6月,龙港法院判决韩某某偿还上官某某借款本金25.6万元及利息。2021年10月,韩某某及其配偶章某某将名下一房产以70万元价格转让给其儿子,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同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虽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其子实际上并未向韩某某夫妇支付购房款。2021年12月,申请执行人上官某某向龙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查明上述事实后,龙港法院以韩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执行法官将财产线索提供给申请执行人,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案发后,被执行人韩某某亲属代为履行全部债务及利息共计32万元。因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龙港法院根据《关于依法快速打击拒执犯罪的会议纪要》规定,在立案后3日内开庭审理完毕。同时,因韩某某已履行还款义务,当庭认罪悔罪,并自愿担任“义务宣传员”配合案件宣传工作,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龙港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韩某某明显具有履行能力,却通过虚构买卖合同的方式,在判决生效后恶意转移房产至子女名下,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龙港法院在追究韩某某刑罚责任时,引导韩某某担任“义务宣传员”,以身说法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同时根据《关于依法快速打击拒执犯罪的会议纪要》规定,3日内审结该案,快速惩治“拒执”犯罪,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案例二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收到“惩戒预警”仍不悔改 【基本案情】2020年9月,龙港法院判决李某某偿付林某某借款人民币3.2万元及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龙港法院依申请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龙港法院向被告人李某某送达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责令其交付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后又向其送达罚款决定书、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但李某某一直未交付车辆。龙港法院遂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李某某家属代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龙港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某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提前对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送达预犯罪告知书,既给予被执行人履行时限上的空间,又在一定程度上震慑被执行人。但在执行法官再三督促,被执行人仍不悔改并消极执行。最终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受到刑罚制裁。 案例三 陈某某等四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带动其余观望住户主动腾空 【基本案情】苍南法院于2019年判令陈某某等四人腾空并返还示范工业园区内房屋,后被告四人申请上诉,温州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龙港法院先后向陈某某等四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腾空公告,但四人一直未能履行腾空义务,龙港法院遂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四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由家属代为履行了腾空房屋的义务。后龙港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陈某某等四人腾空执行案件涉及龙港法院审理的某公司破产清算案,房屋无法腾空、资产无法处置使得破产案件办理一度陷入僵局。通过对四人的集中宣判,其余观望的住户也主动完成腾空,确保破产清算工作也得以顺利推进,取得了“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良好的法律效果。 案例四 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交付账册 【基本案情】龙港法院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付某某名下投资股权过程中,将拍卖或变卖裁定书及冻结股权裁定书送达给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并告知其应提供股份评估所需的财务账簿等必备资料,但被告人黄某某拒不提交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龙港法院遂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黄某某提交了全部涉案资料。后龙港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不仅限于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主体只要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都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就算是“案外人”,亦不能恣意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五 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因涉案金额小而心怀侥幸 【基本案情】龙港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龙某某偿付周某借款本金9600元及利息,后被执行人龙某某未能如期履行债务,龙港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龙港法院向被告人龙某某送达《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责令被告人龙某某交付其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后又向其送达罚款决定书、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龙某某始终认为涉案金额小,未引起重视,一直未交付车辆。龙港法院遂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通知到案后,龙某某立即偿还了全部债务。后龙港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龙某某拘役二个月。 【典型意义】拒执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与所欠债务金额多少并无必然关联。本案中被执行人所欠债务总额虽仅为10000元,但其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不仅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向法院交付涉案车辆,恶意逃避执行,已经严重阻碍法院执行工作,藐视司法权威,最终被依法制裁。
来源:龙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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