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至2025年5月期间,当事人实施了超量开药、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5518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4874.1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柒拾肆元壹角整(¥4874.1)。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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