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4日至2025年12月4日期间,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法所得45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人民币5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3、没收药品器械(详见物品清单)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缴款通知书上的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或持打印的缴款通知书至各地指定银行柜面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2月26日